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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必武与人民公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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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领导了华北人民政府各级公安部门的建立,为公安部门作为新中国重要的政府部门奠定了基础,确定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的地位。董必武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必须遵循人民公安依法办事原则,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人民公安的队伍建设,加强公安教育。
作者 王平原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41-46,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董必武著董必武法学文集[M].
  • 2中国人民公安史稿编写小组.中国人民公安史稿[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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