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一:原告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集团公司),被告为广州万宝集团小天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使公司)。万宝集团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万宝”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核准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之后,万宝集团公司与小天使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万宝集团公司许可小天使公司存其生产的煤气热水器产品上使用Wanbao、“万宝”和图形注册商标。小天使公司他用万宝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期限为两年。小天使公司不得将本合同指定的生产场地、生产品种改变。并约定了违反协议的违约金等。
出处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2008年第4期36-37,共2页
China Non-Governmen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