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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部分赔偿项目末发生,赔偿义务人得否依重大误解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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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7月31日,张某驾驶其车辆行至京珠高速广珠段北行50KM+600M时,与林某驾驶的乍辆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赖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驾车操作不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张某、赖某与林某签订交通事故调解书,约定林某向张某、赖某赔偿汽车修理费、抢救费、乍损鉴定费、拆检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共计人民币220602.66元。
作者 张辉辉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102-10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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