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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条款“现身”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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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包括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或指定货物的品牌、工程和服务供应商等。"但在现实的招标活动中,大有与法律做游戏的现象发生:部分采购人存在"钱是我的,爱怎么花就怎么花"的观点,凭个人喜好随便设置歧视性条款;在招标文件编制中,也经常出现一些歧视性条款。种种歧视性条款的制定,无疑是要排除其他供应商,指定某个品牌或某家供应商。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招标的公平原则"何在?!
出处 《中国招标》 2008年第13期8-12,共5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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