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用以指示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到18世纪末“犯罪构成”仍仅具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地把构成要件引入刑法,使之成为一个实体法概念。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但在整个19世纪犯罪构成理论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
出处
《新东方》
2008年第2期46-48,共3页
The New Ori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