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不外乎有两种方式,即对新建项目用地与已有项目用地,分别采取禁止与限制手段,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于新增建设用地,我国的土地供给应该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向幼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倾斜,设置土地投资强度、亿元GDP产值占地面积等门槛,尤其是在受土地瓶颈制约的经济发达地区要尽量避免向衰退产业和夕阳产业供地;二是对于已有项目用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一方面鼓励企业在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充分挖掘原有建设用地的潜力,另一方面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鼓励将占在面积大、劳动密集的加工型企业转移出去。笔者认为,我国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实施途径有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