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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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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理解丢失枪支不报罪中"丢失"一词,刑法理论界有通说与狭义说之争。通说称"丢失枪支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情况",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丢失"一词的规范含义,也不是一般国民根据汉语语言习惯都可能预料到的结论,不仅偏离了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刑法认同感,而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违背了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原则。通说所主张的将丢失枪支扩大解释为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观点,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基本精神不一致,也有违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刑法的目的。狭义说则不仅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而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却得不到惩处的尴尬局面,而且也与正义所要求的对相同情形或极为相似的情形予以平等对待的精神相悖。对枪支被盗、被抢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不作为犯罪认定,应是合乎法理的。
作者 江宜怀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62-66,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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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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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74

同被引文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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