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少数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和变更现有劳动关系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可概括为三类,即‘劝辞职工’、‘逆向派遣’、‘裁员’。(所谓‘劝辞职工’.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部分职工特别是工龄较长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所谓‘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出处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8年第1期5-6,共2页
China Power 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