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新方志中资料出处的标注问题,一直受到学界关注,时至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1998年2月10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予以颁发)才明确提出:“地方志所采用的资料,包括史料、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务必考订核实,重要的要注明出处。”然而各地在实际编纂中,除极少处引用原文注明出处之外,一般不注明资料出处和保留资料来源.已成通例.是当代官修志书的一大弊端。
出处
《江苏地方志》
2008年第1期14-16,共3页
Jiangsu Local Chron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