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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一个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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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为了加强金银管理,对金银的收购、配售、价格、政策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并授权人民银行实行对金银的管理:一切单位收回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准留用和自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自买卖金银,金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充许个人持有金银,并可以按国家牌价交售给银行。
作者 寇尚民
出处 《中国收藏》 2008年第4期45-45,共1页 China Coll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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