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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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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8月,中国一出口企业(第三受益人)收到比利时A行(转让行)开来的一份可转让循环信用证,金额为5、8万欧元。在转让信用证中显示:原开证行为比利时B行,限制比利时A行议付,第二受益人为中国出口企业,不保兑。在该证SWIFT格式78项规定偿付条款: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我们将按议付行的指示付款。
作者 梅鸿
出处 《进出口经理人》 2008年第4期52-53,共2页 Imp-Exp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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