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有一定的时空范畴,都只有在特定社会制度的网络中才能发挥效应。一种制度发挥作用,往往受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宏观的社会环境,成员的素质,制度系统内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人们在制定制度之时难于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制度的制定难于达到完美,因此制度实施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偏离预定目标。由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自身也可能产生新的问题。故一项被引入的制度或者变革后的制度必须与旧的制度系统具有兼容性,并与旧的制度系统协调。否则,将产生强烈的异质排斥。如在中国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呈现原始状态的重要原因就是现代司法和职业化的法官制度与民族地区的民族习俗有着迥异的特质,难于被该地区的社会制度系统接纳。其表现为民族风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表现为民族地区的纠纷处理方式与现代司法纠纷解决方式的冲突,法律的权威与民族长老权威的冲突。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第2期159-160,共2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