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国际淡水资源日益紧缺、污染事故频发以及日益兴起的"中国水威胁论"等情况,既充分、合理,又合法、有据地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显得尤其重要。以宏观的视野检视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立法,存在诸如:缺乏双边或多边区域性专项水协定;立法理念不协调;水资源污染防治立法视野狭隘等缺失。应采取健全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性专项水协定体系,调整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理念,拓宽立法视野,兼顾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保育及水环境保护等措施规制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37-40,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200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研究"(06BFX02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