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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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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影响后评价对于实现项目环境影响的全过程评估与动态管理有重要作用和意义。我国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内涵、评价要求及法律效力不明确,为此,需要在主体、对象、内容、法律效力诸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作者 李水生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56-58,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刘培桐,刘天齐主编.环境保护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72.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上海市,..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山东省,..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Z].,..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上海市,..
  • 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 7《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8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交计发[1996]1130号)第三条.,..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57

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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