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京报》、《检察日报》等多家报纸均在显著位置刊登了山西洪洞矿难17名责任人公判大会的照片,照片系新华社发。基于学界对公捕大会的持续批评,近年来,对未决犯的公捕大会已不多见,但对已决犯的公判大会却仍然不时出现。有人认为,搞公判大会有法律依据,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公开宣判不等于公判大会,前者是在法庭内的活动,它以当事人为本位,旨在保障其知情权,防止法院暗箱操作;后者则是在法庭外的活动,它以社会为本位,旨在用当事人为工具,借以教育和威慑他人。从各个方面来看,公判大会都应该禁止。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8年第7期1-1,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