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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信发出后未去取款是犯罪中止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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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白某因经营网吧急需资金,书写了恐吓信一封投放于其以前工作过的某公司,敲诈该公司经理朱某人民币十万元。次日白某因有他人愿意提供资金与其舍股经营网吧以及认为朱某不会拿出钱来而未去取款。请问,白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河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8年第8期66-66,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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