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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多个行为的犯罪竞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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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个行为的犯罪竞合,存在着形式竞合和实质竞合两种情况。形式竞合包括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在处理形式竞合的时候,取消吸收犯概念有利于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实质竞合就是数罪的问题,包括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对前者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异种数罪是最典型的数罪形态,应该实行数罪并罚。要坚持彻底的犯罪构成理论,取消牵连犯的概念,不会影响对犯罪的处理。
作者 周光权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13-16,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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