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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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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重点谈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的相关问题。一、会见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作者 李忠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37-3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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