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权力、社会公众自由、知识产权三者之间衡平,将最终实现知识产权的和谐秩序。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发展至今,已经确立了相对和谐秩序,但科技的发展、文化事业的兴起,以及国际经济格局的演变都对传统的和谐秩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构建新时期知识产权和谐秩序,应当修正合理使用制度,实现科技发展条件下知识产权与公众利益的和谐共存;丰富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艺术繁荣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和谐发展;完善立法,实现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和谐共处。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2期16-22,共7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