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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分居仍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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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妻子韩某自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妻子韩某在一家效益较好的单位工作,我在一家搬家公司做搬运工。2005年,我们生有一女,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2006年底,妻子韩某与我分居后至今没有给付过孩子抚养费。我向韩某提出,要求其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但韩某称,如果我养不起孩子,可以把孩子给她,否则就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请问:韩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分居期间是否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作者 邢江峰
出处 《社区》 2008年第9期32-32,共1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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