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适用范围上的新问题
对比《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对用人单位的范围增加了“等组织”的规定。对于“等”字,一般有两种解释,一为语气词,二为列举的事项未穷尽。根据信春鹰主编的《劳动合同法释义》的解释,这里的“等”属于“等处”规定,也就是,除了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42-46,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