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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北洋时期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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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新型的制度在其产生初期存在着一些弊端和不足,律师制度也不例外。律师制度在北洋时期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表现如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利于司法公正;介绍西方法律原则,完善法律体系等。其局限性为:律师制度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多局限于大理院、各高等审判厅。同时北洋政府对律师辩护权进行限制与干涉。
作者 王素平
机构地区 聊城大学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32-33,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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