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质监部门是否具有在流通领域的打假职权?
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对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能进行调整,规定质检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检总局处理。
表面看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职能已经明确,但由于对商品质量监管职能的含义未作明确界定,且产品的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难以截然分开,质监和工商两部门对各自的职权范围争议颇大。
出处
《质量与市场》
2008年第3期32-33,共2页
Quality &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