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以赌博为业"的司法认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刑法学及实践层面考虑,"以赌博为业"在内涵上应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者,也包括那些虽有职业或其他一定的经济收入但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人;在性质上不属于常业犯的范畴;在处理上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予以非犯罪化。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1期60-62,共3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