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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托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的谨慎投资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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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次)》和《统一谨慎投资者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但还是能找到少许支持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的条文。相关判例和学者研究表明受托人在投资中使用衍生品是合适的,甚至可能是必不可少的。在选用金融衍生品进行信托投资套期保值的问题上,期权和期货可能比远期和掉期更适合于信托投资套期保值。
作者 张敏
出处 《国外经济管理》 2008年第1期38-4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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