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色情文学进行限制时,无论是司法还是立法都普遍运用了"淫秽"的标准。这个标准容易产生误导,导致道德执法的情形,侵犯了人们的道德自主权利和平等的权利。究其实质,这个标准代替了宪法的判断,是法官和立法者对立宪者权力的僭越。因此,对色情文学进行规范需要回归宪法判断本身,才能为建立科学的电影分级制度奠定合宪性基础。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38-42,共5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华侨大学社科基金项目<良心自由的宪法保护>(项目编号:07HSK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