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信贷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财政支持"三农"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是金融支持"三农"事业发展的有效载体。在法律所明确的政策框架下,应当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路径和具体的政策措施,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