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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耕牛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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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26日,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被告人江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经济损失共计7500元。
作者 许露阳
出处 《江淮法治》 2008年第8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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