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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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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嫌疑人徐某,男,21岁,初中文化,无业,侦查机关认定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2006年5月的一天,徐某在安庆城区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租乘江某驾驶的出租车到重庆市。徐某称到重庆找人,自己身上未带钱,到重庆后由他人付清车费,江某同意并带了两人陪同前往,到重庆后,徐某未能联系到所要找的人,又无钱付车费,无奈之下,徐某只得写下一张欠江某车费4800元的欠条,欠条上注明了徐某的真实姓名及地址,并约定一个星期内还款。江某等人将徐某带回后,徐某到处筹钱,未果。徐某乘机逃走。此外,侦查机关还认定徐某分别在2005年12月及2006年4、5月,3次租乘别人的出租车到目的地后均未付钱就逃走,每次的租车费人民币100元左右。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起诉。
作者 许燕
出处 《江淮法治》 2008年第8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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