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合同转让足指经济合同订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在不改变合同内容或客体(合同标的)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享有或履行的法律行为。经济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更换,并且要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第三人表示接受来实现。现行《经济合同法》没有对经济合同转让作出规范,《民法通则》也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由于合同的转让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一些市场主体在具体经营过程中感到难以把握。笔者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经济合同转让中必须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和归纳:
出处
《工厂管理》
1997年第7期42-42,共1页
Factor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