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领域具有开放性、中介性、规则普遍性,以及公民参与等重要特征。公共领域的开放性与普遍性要求非公共领域为制度的建构与施行提供充足的道德资源。罗尔斯试图通过公共性来解决多元文化的客观事实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但他在侧重研究公共领域与公共制度的同时,割裂了非公共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内在关联,忽略了公共领域的有限性以及制度建构与制度实施之间的道德桥梁。公共制度的开放性与普遍性特征要求非公共领域为制度的建构与施行提供充足的道德资源。这正是罗尔斯的理论需要补充之处。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4期29-31,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