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互相替代,高度集中的所有权是治理结构对薄弱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的适应性反应。公司治理对于法律制度的路径依赖表现在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对于公司的管制方面。美国的金融机构对公司股权持有的限制受到巨大的法律和管制约束;而德国的反托拉斯法没有像美国那样限制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条款,也没有明确的立法反对内部人交易,日本对于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管制较少,惟一的约束来自反垄断法。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考虑到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长期被内部人控制,变革法律将面临较大的阻力,可以考虑的改革路径是:引入保护投资者的强硬法律,包括改革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并提高司法体制的效率;寻求功能替代性的制度安排。比如对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和内部治理方面实施严格的监管,等等。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4期93-97,共5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学科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