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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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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附件1: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8年第4期9-16,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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