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本身的复杂性,司法实践的多样性,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撤销,撤销之后是否准许或要求行政机关重作,重作时是否需要加以限制等问题成为相当令人困惑的问题。随着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该问题也成为《行政程序法》立法工作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对待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同时亦应当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利益以及相应的法律原则。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76-77,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