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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权利体系的合理架构与立法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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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阅卷是加强律师辩护权的重要手段,是控辩平衡的必然要求,是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现实体现,特别在我国国情下,阅卷权利体系的完善更是必须。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阅卷难已为公认的司法顽疾,针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表现,结合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立法的总体设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建构完善的权力体系;一是与之配套的权利救济机制。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3期64-71,共8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5

  • 1《刑事诉讼法》第36条.
  • 2全国律协刑委会.《刑事诉讼法》.
  • 3《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
  • 4《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 5《刑事诉讼法》第96条.
  • 6律师与法制,2005,:3-3.
  • 7新《律师法》(2007年修订)第33条.
  • 8新《律师法》(2007年修订)第34条.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年修订)第36条.
  • 10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53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共引文献10

同被引文献45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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