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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全责 也应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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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 我于2007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我驾车为公司送货途中,因车速较快,在避让行人时,汽车翻入河谷,造成我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公司据此认为我“自作自受”,说没有向我追究汽车损失已经给了我很大的面子,故一直不同意对我按工伤处理。请问:我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出处 《法庭内外》 2008年第4期58-58,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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