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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条件之研究——谏言《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修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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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谁有权认定"新产品"、"新产品"认定的效力等成为立法、司法和实务领域亟须解决的难题。文章拟参照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该制度有所助益,并对《专利法》57条第2款的修改有所启迪。
作者 符启林 宋敏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4期48-51,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8

  • 1张冰.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EB/OL].[2008-02-28].http://www.chinacount.org/html/article/200204/05/1265.shtml.
  • 2焦彦,钟鸣.专利商标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7(3):3-18. 被引量:3
  •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上报稿最新内容[EB/OL].[2007-01-22].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
  • 6ANNEX IC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34, Process Patents: burden of Proof.
  • 7《上海市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8《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 9《衢州市新产品申报认定试行办法》.
  • 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1]229号,2001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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