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规制专利许可中的使用费主要是专利权滥用原则和反托拉斯法。判例中的使用费条款主要包括使用费的上限、无真正专利权的"专利"使用费和计算使用费的方法、修理和再造过程中的使用费等问题,使用费一般无上限,过期、无效的专利一般不能再收使用费。长期以来,美国法院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方面的态度是相当宽松的,表现为对专利权人的尽量容忍,但从发展趋势看,美国也在从偏向于专利权人的价值取向向非专利权人倾斜。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4期56-60,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