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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3·21”事故责任人及单位依法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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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4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城北消防大队上报太原市城北公安分局批准,依法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火灾事故中负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2天的处罚,对相关的其他8名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0元的罚款,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及太原钢城企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动力工程分公司分别处以1万元和3万元的罚款。
出处 《化工安全与环境》 2008年第15期13-13,共1页 Chem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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