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儒家讲求和谐与中庸主义的哲学思想,促成了无讼法律意识的形成。"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追求和一般民众的普遍法律心理,也是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基层组织系统自我调节的必然结果。臻于无讼之境,无疑支配着司法官实际的价值判断:他们需要经常地绕过成文法的规定,而专注于从事无讼的宣教和纠纷的调停。但是官方的"无讼"与民间的"健讼"又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司法官既不可能绝对地消灭诉讼,就只能采取务实的态度,以儒家伦理为基础,通权达变,审时度势,司法实质上又是司法官通过"寓教于审"、"寓教于判",追求"无讼"和"少讼"目标的过程,最终期望达到社会和谐与司法衡平的效果。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45-54,共10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理论研究》(05JJD8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