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偷税人相互勾结偷逃税款案件的定性,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都有争议,焦点集中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罪名选择与共犯认定问题上。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本质来看,二者属于对合性必要共犯。在具有对合关系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与偷税行为之间,不能运用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而应当按照行为所符合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处罚。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54-58,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