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警告作为警示公众防范危险的有效手段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同时也出现了滥用侵权的问题。从大陆法系和美国的情况来看,公共警告目前都被界定为不具强制性、不决定法律权利或义务的非正式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适用与法律救济上不同于正式行政行为;对其法律控制主要依据比例原则等一般行政法原则;其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种途径。在我国,公共警告侵权在获得行政诉讼救济与国家赔偿救济上存在一些障碍,应逐步予以完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83-89,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