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由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共同调整。一旦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需要代表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专门国家机关通过公诉手段救济。完整的公诉权应当包含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应然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由检察机关掌握刑事、民事、行政公诉权具有正当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08-112,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