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某线缆企业是一家同时生产军民两用产品的企业。该企业军民品存在通用材料,军品作为免税产品,在做进项税金转出时,直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稽查局在税务检查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提出该企业军品耗用材料进项税金转出计算错误,民品销售额应为不含税收入,而该公司计算时作为含税收入。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30-3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