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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签名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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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行电子政务,实现电子化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将电子签名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将成为电子政务及政府电子化的必然趋势。为此,本文将从理论上对电子签名的行政法意义,电子签名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和行政法制构建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
作者 伍华军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8年第4期48-54,共7页 Pacific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2

  • 1李科逸.《电子文件与电子签章国际最新立法趋势之略述》,台湾资讯工业策进会科技法律中心专论,1999年,第3页
  • 2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对电子签名之定义
  • 3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a)条对电子签名之定义等.
  • 4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2条
  • 5美国犹他州《数位签名法》46-3-103(10)条
  • 6陈春生.《电子化政府与行政程序法》,载陈春生.《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388页.
  • 7程明修.《行政私法》,载程明修.《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7页.
  • 8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签名以外方式的贸易文件认证》.转引自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 9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
  • 10《电子签名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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