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隐名合伙制度,但现实市场经济中类似于"隐名合伙"的现象却普遍存在,"隐名投资"便是一大例证。由此而生的纠纷也给市场经济、司法工作带来了种种挑战。在法律层面上构建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隐名合伙制度,以缓解"隐名投资"得不到有效规制和保护的窘境,实属应当。当然任何制度的构建均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这不是否定该制度的理由,我们所要做的是在坚持制度规制的前提下更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否则便是因噎废食。本文借隐名合伙的三大特征论述了该制度的概貌。
出处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86-87,共2页
Journal of 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