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由于混淆了"上级人民法院"与"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因此出现了错位问题,使相应的诉讼制度有失科学、严谨。希望在第二次修订时能够注意从这方面予以完善。
出处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Yansh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