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数人作为人类群体中的一份子,理应享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并不因任何多数的意志而改变,这是人的内在伦理价值所决定的。在实然层面上如何解决、取舍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理论上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理论,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利于最少受惠者"的理论,实践中也存在绝对民主与宪政民主两种不同的运行体制。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机制应该以罗尔斯的"利于最少受惠者"思想为理论基础,必须建立在宪政民主的宏观政治体制之上,秉持"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原则。
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38-43,61,共7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