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法律的确定性问题源于法律与其产生并由其调整的社会内在的张力,根源于这样一个从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法律概念、构建法律体系与用抽象的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事实这一对立统一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法律思维是一个辩证思维的过程。单方面地肯定或否定法律的确定性都是形而上学的观点,法律应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辩证统一。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2期70-74,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项目“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研究”(07DFXZ0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