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数字签名被广泛应用。而针对数字签名的假冒、伪造行为也随之伴生。如何界定这种行为以及因假冒、伪造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如何分担,结合他国的一些借鉴性做法,对假冒数字签名的行为仍应适用传统民事领域的善意第三人制度,但适用条件有所变化;而对于伪造的数字签名,则由信赖方承担相应的后果。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283-284,共2页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2007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07SJD820009